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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 若干措施》解读

来源: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11:09

2024年8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城乡供水、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地下水开发利用历史悠久,开采量大,涉及范围广,多年平均供水量占到总供水量的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的加大,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坚持“四水四定”原则,积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西安市城区实施地下水禁采,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地区推进地下水压采,着力构建水量水位“双控”制度,关中四市超采区地下水位平均上升5.1米,榆林超采区水位下降趋势减缓,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超载、水位下降、环境污染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地下水计量体系、疏干排水管理等制度亟待建立,地下水储备、矿区地下水保护利用等科学研究有待加强。为深入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规定要求,全面落实我省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针对当前全身地下水保护管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陕西实际,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推进全省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十分必要、正当其时。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聚焦加强调查评价、强化双控约束、推进超采治理、严格许可审批、完善监测计量和抓好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提出十四条科学管控、保护利用地下水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到2025年,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全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30.29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位基本维持稳定,取用水计量率达到7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28.28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位保持稳定,地下水保护管理措施有力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有效规范,实现地下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开展地下水资源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地下水取用水市、县、区总量控制指标。严守地下水位控制红线,对地下水位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储备和应急水源管理,开展地下水战略储备利用、储备制度建设、储备区确定等基础研究,编制地下水储备方案。加强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的监测计量体系。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强化地下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超过地下水取水总量或者不符合地下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保护,“一地一策”制定超采综合治理方案,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行业,大力推动非常规水和雨洪资源利用。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落实取水工程登记制度,加强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严格落实疏干排水依法备案和许可办理要求,强化地下水取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强取水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体系,强化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地下水监督执法,依法打击涉地下水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取用水秩序。

《若干措施》强调全省各级政府是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支持先进科学研究,严格监督考核管理,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统筹协作。《若干措施》作为我省在地下水保护管理方面的首个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推动实现地下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若干措施》具体明确了水利、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地下水监管职责,促使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形成合力,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分工协作、公众参与的全社会地下水保护格局。

二是贯彻条例要求。针对《地下水管理条例》中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制定公布的建设地下工程备案深度标准、疏干排水许可量规模、取水工程和需要取水地热能项目在线计量要求等,逐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逐项规定了贯彻措施,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便于全省各级具体落实。

三是提炼实践经验。充分总结了我省地下水“双控”制度实行、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等工作经验模式,将其上升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鲜明提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实行水量水位双控管理,对不满足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的地区,严控地下水开发强度,强化水位研判会商、提醒约谈等工作机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维持合理地下水位。

四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我省地下水领域存在的堵点难题,结合推进地下水保护治理的现实需求,创新工作举措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提出2025年底实现非农地下水取水口计量全覆盖、规模以上农灌机井“以电折水”计量率不低于70%和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68%以上的近期工作目标,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和任务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