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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渭河河道采砂管理,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展河道采砂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7月4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9日

(15-28〔2024〕3号)

陕西省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渭河河道采砂活动,强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渭河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段、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渭河支流分为重要支流和其他支流,重要支流为跨省的泾河、洛河、千河,跨设区的市的石川河、漆水河、沣河、零河等一级支流,其余支流为其他支流。

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河段河道采砂属于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按照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采砂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条  渭河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河道采砂活动。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市、县、乡各级河长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解决采砂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职责负责渭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渭河沿岸设区的市、县(市、区)渭河生态区保护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段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组织相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渭河重要支流采砂规划,由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渭河其他支流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河段采砂规划,征求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段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重要支流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渭河其他支流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可采区基本情况、可开采量、开采期限、范围、作业方式、清理修复方案、现场监管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禁止在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9月30日。

第九条  渭河河道采砂实行许可管理。

在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段河道采砂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由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负责许可技术支撑工作。

在渭河重要支流河道采砂的,向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采砂的,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渭河河道采砂许可应当以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为依据,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采砂人。

第十  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段河道采砂采用招标形式许可的,由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依法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公开招标活动,确定采砂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段河道采砂采用拍卖方式许可的,由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依法委托拍卖人组织拍卖,确定买受人,并将拍卖结果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标人(买受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标(拍卖)结果依法许可,颁发电子采砂许可证照。

第十  申请人(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堆放场地;

(四)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有河道清理、修复的能力;

(六)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  以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中标人的,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报价、技术能力、信用等级、开采方案等,优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开采。  

第十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业主信息、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作业方式、挖掘机械数量以及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  采砂现场监管应当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监控平台,健全进出场计重、监控等制度,实现对采砂现场的实时监控。

对依法开采的砂石采运管理,使用统一样式的砂石采运管理单,对砂石开采、登记、计量、装(转)运等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  采砂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要求进行采砂作业,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作业方式、期限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采区范围边界标识;

(三)确需设置临时堆砂点的,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确定的位置、临时堆砂标准和要求设置;

(四)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布设采砂生产作业区;

(五)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砂堆和采砂坑槽;

(六)不得危害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以及岸线安全, 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  禁止在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禁止在禁采区、保留区内堆砂。

进入禁采期前,采砂被许可人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将采砂机具全部撤离出河道;

(二)清除采砂场临时设施;

(三)清除河道内临时堆砂、弃渣弃料;

(四)平整采砂场地、修复滩面生态;

(五)对损毁的堤顶、越堤道路和堤防植被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  砂石运离许可采区或者临时堆场的,由负责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填写砂石采运管理单,实行一车一单制。运砂车辆应当凭据砂石采运管理单,按照公开的砂石采运路线运输河道砂石。

第十九条  采砂被许可人应当按要求在许可的采砂区域过堤路口设置采砂公示牌,标明可采区名称、许可证号、许可采砂范围、许可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期限、采砂机具类型及数量、采(运)砂车辆的车牌号、现场监管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非法采砂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采砂被许可人应当按规定在采砂作业区所占水边线、临时堆砂场周边和进出口醒目位置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靠近城区、交通便利的采砂场以及危险性较高的区域,应当加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二十  渭河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控制量的,采砂被许可人应当终止采砂并按照修复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负责组织渭河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验收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许可权限负责组织渭河支流河道采砂活动的验收检查。验收检查应当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达到采砂控制量后十五日内进行。

二十一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开展清淤疏浚的,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

渭河干流河道清淤疏浚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渭河重要支流及其他支流河道清淤疏浚方案,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清淤疏浚方案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渭河重要支流的,在审批前需征求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意见。

二十二  在渭河耿镇桥以上河段河道采砂规划范围以外,确需开展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纳入河道采砂管理。所采砂石处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对砂石处置的收入应当纳入当地财政管理,主要用于河道治理保护、生态修复、河道采砂监管等。

第二十  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段,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采砂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重大非法采砂问题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下河段,河道采砂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  在河长领导下,建立渭河跨界河段(水域)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组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第二十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渭河生态区一级、二级管控区禁止采石、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市、县渭河生态区保护机构日常巡查发现渭河河道管理范围外渭河生态区一级、二级管控区范围内采石、挖砂行为,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线索。

第二十  对未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导致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