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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设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规划计划处。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9月30日

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是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系按有关规定和依据,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部署安排、组织实施、形成成果、经费使用、质量效益等进行的全过程回顾总结和鉴定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批复任务书且由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及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经费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包括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前期论证、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四类。

第四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坚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有关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项目任务书批复及交更批复、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工作合同等。

第六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归口管理,厅有关处室配合开展。项目责任单位以合同管理制为基础,对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自验,提出验收申请,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全力配合验收工作,并对所承担的工作成果质量和提交的具体验收资料负责。

第二章  验收条件及申请

第七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项目任务书批复及变更批复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项目资金全部到位;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已按规定编制完成;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已通过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完成整改工作,提交整改报告;

(五)项目责任单位已完成自验;

(六)不存在法律纠纷事项,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第八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验收。

第九条  验收申请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项目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册;工程前期论证报告、图册等;专题研究报告;基础性工作报告、标准、方案、数据等;以及这些成果的电子文档。

(二)项目完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组织实施、任务完成、实际效果、经费使用管理、项目自验情况和结论等综合说明。并附具本项目任务书及其批复和变更批复、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其他资金落实依据、有关合同和协议、阶段性审查审核及咨询评估意见、自验材料等。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要求编制。附具项目任务书批复经费预算,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其他资金落实凭据,资金到位、支出结算、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资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进行合规性审核,具备条件的安排召开验收会议。

第三章  验收会议

第十一条  验收会议由下达省级水利前期工作费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主持或受托召开,业务负责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等出席,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一般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应在5人或5人以上。通过验收的出具鉴定意见。未通过验收的出具结论意见,由项目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善有关工作,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验收会议重点工作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及提交成果是否达到项目任务书批复及变更批复要求;

(二)经费使用管理及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四)项目执行有无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批复及变更批复工作任务的;

(二)验收申报文件不规范及其附件不齐全、提交资料不真实,基础数据或依据不充分的;

(三)未经同意或批复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技术路线的;

(四)项目工作成果、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有剽窃或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项目验收结论意见补充完善有关工作的;

(六)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提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七)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后,主管或受托部门应及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由其验收主持或受托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归档,建立水利前期工作成果数据库。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将有关成果及时建档保存。

第十六条  验收主持或受托部门应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对有关成果实行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作出情况说明,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现状验收。未及时作出情况说明的,省水利厅将严格控制安排其新的前期工作项目。

第十八条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