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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实施《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省两级财政都设立了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责任制度。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总牵头,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协调,参与项目规划前期、初设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做好中小河流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会同同级水利(水务)部门共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二)各级水利(水务)部门负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实施。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批复初步设计、下达投资计划、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和开工报、主持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级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查项目法人组建、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初审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担实施全市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受省水利厅委托做好中小河流项目竣工验收实物工程量核查工作。县(区)级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配合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预备费使用的审定、监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三)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生产安全等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和进度,协调处理参建各方关系和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规范做好项目资料的汇总、整编和归档,配合做好工程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为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列入《2013-2015年治理规划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勘察设计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安排,实行总承包制度和总承包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协作单位制度。勘察设计工作经费由省水利厅商财政厅统一集中管理,勘察设计费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和进度核定,并根据工作进度拨付。
    第五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批。 项目技术审查要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及省有关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要求,对工程投资规模和工程治理技术方案严格把关,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
    第六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级水利(水务)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如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洪水标准、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等等。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深度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市县负责解决。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中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共同争取和筹措,并按规定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各设区市或有关省管县。项目计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专项资金筹措落实、项目轻重缓急以及绩效考核情况核定下达。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中省要求和资金筹措情况予以下达。
    第十条 中省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分批下达,分年度安排到位。鼓励各市县按照专项规划和有关办法规定开展项目治理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在接到中省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中省专项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各市县应积极筹措主体工程以外的项目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核算,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多头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项目法人应严格按项目合同、项目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工程款。严禁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必须与合同乙方单位对应,不得支付给合同乙方以外的单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经办人审查、财务部门审核、项目领导审批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中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对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项目由各市县自筹解决。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中小河流专项治理的建设内容,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对于违反规定,“报大建小”、截留、挪用、虚报项目、虚列支出、虚假绩效评价等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专项资金奖补
    第十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及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考评办法进行。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前期工作质量高、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好、建设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好、建设进度快且按期验收的市县和项目,采取相应奖励;反之,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县和项目,在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及后续项目安排方面予以扣减或取消。
    第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概算投资额20%的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中省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下达,在项目完成前只下达中省资金的80%,在项目治理完工验收,依据中省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统一清算,再安排剩余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体现奖优罚劣。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严格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由县(区)水利(水务)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水务)局审查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命。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负总责。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足与工程相应的专职技术、财务管理人员。项目法人代表应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县(区)水利(水务)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标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批。施工企业一般应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企业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对参建各方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由设区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认可,对施工中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向省水利厅申请开工审批。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时需提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制定在建工程防御暴雨洪水应急措施和安全度汛预案,落实措施,确保人员和工程安全,并将预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县水利(水务)局和防汛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信息联合报送制。市县财政局会同水利(水务)局将中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每月以月报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由各县(区)财政局和水利(水务)局分别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每月的信息报送工作。市级财政局和水利(水务)局负责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上报。每月15日前,市县财政局通过财政系统内网填报中小河流项目月报表;市县水利(水务)局逐级报送中小河流项目水利月报。财政和水利两个报表系统的报表,上报前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应充分沟通对接,确保两家所报数据准确及时、衔接一致。每月月报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确认后将作为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小河流治理参建单位考核约束机制。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邀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监理质量、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以及执行合同文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不按合同要求开展工作,质量不过关的,或者被中省稽察检查通报批评的,在扣减费用的同时对其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严重者打入黑名单,清理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市场。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主持进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下达后一年内,项目法人必须按初步设计批复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审批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逐级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要加强施工过程中验收管理,及时组织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各阶段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工程验收资料必须依据验收规程中的编制大纲进行整编。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法人自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市水利(水务)局对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要按照规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实施。省财政厅委托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水利(水务)局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县级水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级,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即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对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省水利厅委托市水利(水务)局组织对项目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行核查,形成实物工程量核查意见,并及时报省水利厅备案。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独立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或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等各项管护措施,强化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1月1日。

(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