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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以落实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为重点,以提高水利建设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全省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三)基本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工作目标。力争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达到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规章制度基本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普遍应用,水利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二、信用信息管理对象

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陕西省境内从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等的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三、信用信息管理职责

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项目建设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审核、发布、更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审批机关负责。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项目参建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宣传贯彻中、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2、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注册系统用户名并设置用户权限;

3、审核、发布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项目的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上报的信用信息;

4、汇总、公布市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项目的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5、督促、指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信息采集和上报;

6、采集、发布有关建设管理信息;

7、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8、向水利部报送相关信息,加强与水利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1、审核、发布市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项目的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同时上报省水利厅;

2、采集、审核并上报辖区内由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

3、督促、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4、做好上级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采集并上报所实施项目的信息,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信用信息内容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采用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规定的格式填写

(一)基本信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

2、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违规违纪信息。

3、历次稽查、监察等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符合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但未受到行政处理却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记录信息。

4、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

(四)信用评价信息。水利部或省水利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价办法等,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一个评价期内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信息。

五、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信用信息系统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登陆陕西水利厅门户网站首页www.sxmwr.gov.cn)后,点击“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即可进入系统首页。

(一)陕西省水利厅委托省水利工程协会,作为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办理信用信息录入、更新、核对、发布等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上报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授权进入市级信用信息系统。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按程序向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一)信用信息征集

1、基本信息由各市场主体按规定登录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其中建设单位基本信息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直接报送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水利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市场主体提供。非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需附相关表彰或奖励等文件原件。

4、信用评价信息由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录入。

(二)信用信息更新

1、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如发生变化的,可自行登录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并携带有关支撑证明资料到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更新。

2、建设单位应按照“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规定的格式内容,及时对参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应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省水利厅。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随时上报。

3、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从业市场主体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省水利厅对基本信息其他内容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机关、信用发布平台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七、信用信息发布与公告

(一)信用信息的发布

1、省水利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管理原则,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征集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省水利厅在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市级系统及时发布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同时上报省水利厅。

2、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市场主体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同时告知申请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已发布确认有误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将更正结果及时上报省水利厅。

4、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省水利厅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5、信用信息系统所有公布的信息面向公众开放。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进入信用信息系统后台查询本单位报送的未公开各类信息。

6、省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具体维护时间以通知或公告为准。数据库维护期内,除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继续对公众开放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填报、变更等工作暂停。

(二)信用信息公告

1、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视情况予以公告或转入后台保存备查。

2、信息公告期限。信息公告期限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分别为:

1)项目信息的公告期限,视工程类别、等级、规模等予以公告2~10年。

2)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期限为3年;公告期满进入信息记录期,良好信息记录期为5年。

3)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期满进入信息记录期,不良信息记录期为2~3年。

4)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告期限为12个月;公告期满进入信息记录期,信用评价信息记录期为永久。

上述公告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3、信息记录。公告期限届满后,进入信息记录期,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保存,系统管理员、审核用户、批准用户可查询所有历史记录。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户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市场主体用户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八、信用信息应用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是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核准)企业资质等重要依据。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资格审查或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未记录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及其业绩、主要从业人员,参与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应当作为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评价等级和公布的动态评价信息均赋予一定的分值权重予以应用。

九、激励与惩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各有关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开展评奖、评优等活动中对守信、失信行为都应提出明确的奖惩要求。

(一)实施市场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较好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支持,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招标投标中赋予分值激励,其中对获得信用等级最高级别的市场主体为重点支持对象,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等。

(二)实施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被评较差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等级得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者增项。对信用等级为较差或者动态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三)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照水利部要求,列入水利建设市场失信黑名单,实行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被水利部或者省水利厅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或者按照联合惩戒的机制由其他部门推送到水利部门需要进行惩戒的失信市场主体,市场禁入期间或者联合惩戒期间不得参加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十、有关要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是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务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因难和问题。要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联络员,联络员要做好本级部门信用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辖区内有关市场主体开展信息上报,采集、审核、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项目信息和认定的市场不良(优良)行为信息等具体工作。

(二)规范业务管理。一是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转变工作作风,反腐倡廉。在市场主体填报信息后,核查、公布办理不受时间限制,正常工作日内,随时办理,不得要求受理间隔时间。在信用信息核查公布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法乱纪行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步伐,以及省政府提出改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服务效率等文件精神,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也不得任意抬高信息采集、发布的门槛。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填报,对从业人员、业绩数量等不作要求,填报业绩不受合同额度限制。业绩核查时除核对必要的双方签订合同原件,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外,不再要求必须提供其他资料。核查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应考虑市场主体的性质、历史形成、单位改制、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做好各级间上下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同执纪执法部门、各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履职,严格廉洁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在诚信建设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不得将信息管理等作为地方保护、徇私舞弊的工具,树立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中省和水利部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宣贯力度,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信用管理工作能力。同时,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