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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砂管理秩序,保障河道行洪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矿产资源,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及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执法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砂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耕地保护及矿产资源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一)无证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非法采运砂船、车辆及非法砂场。

(二)在禁采期和禁采区采砂,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的违规采砂行为。

(三)违规堆砂、弃料,农村河湖乱倒、乱堆,超载、超限运输砂石等行为。

(四)因采砂损坏堤防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行为。

(五)阻挠正常执法、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

(六)非法采砂幕后指使人或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七)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

(九)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报告,擅自开采、外运、买卖砂石的行为。

(十)在铁路、交通部门和其他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行为。

(十一)哄抬砂石价格,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

三、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从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发现有非法开采、运输、储存、销售砂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杨凌示范区水务局 029-87035394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29-87033163

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029-87036906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029-87031256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