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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自备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管发〔201215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自备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自备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2823

 

杨凌示范区自备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现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改善供水质量,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的开发利用、封闭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井划分为允许使用和不允许继续使用两类。允许使用的自备井,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特殊用水要求的现有地下取水井,包括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井和所取地下水循环使用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量的地下取水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的自备井,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院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矿企业、个体经营者等使用的自备井。

第四条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的宏观管理和监管工作,杨陵区水务局具体负责自备井的取水许可、清查、封闭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工作。示范区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作好自备井的监督管理工作。杨陵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备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备井清查与保留

第五条  示范区水务局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联合对规划区内所有自备井进行清查,审查用户取水资格。清查结果存档备查于示范区水务局。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自备井。对特殊功能用井,用户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由示范区水务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允许使用的备用水源井应符合《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且,用户均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

第三章  自备井封闭及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自备井关闭工作的领导,成立示范区自备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市政管理局、工商局、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水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分区域实施自备井关闭。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共划分三个区域:Ⅰ区孟杨路以南、高干渠路以北、政府东路以东、东新路以西;Ⅱ区高干渠路以南、渭惠路以北、政府东路以东、东新路以西;Ⅲ区渭惠路以南、滨河路以北、博学路以东、杨扶路以西。

第十条  Ⅰ区范围内自备井关闭从201291开始,1031日前结束;Ⅱ区范围内自备井关闭从2012101开始,1231日前结束;Ⅲ区范围内自备井关闭从201311开始,331日前结束。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不允许使用的自备井用户,要按期到自备井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签订关闭协议,并制定关井计划,自行安排内部管网改造。同时,将用水量、管压、管径及结合自身实际的对接方案等基本资料,及时报送自备井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用水申请。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对按期完成自备井关闭的用户,示范区按照5万元/眼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且逾期不进行关闭的,有关部门将组织强制关闭。对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私自打井、非法使用地下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井口直径300mm(含本数,下同)以上奖励500元,直径200mm以上奖励300元,直径100mm以上奖励100元。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备井用户,依照合计取水量(合计取水量=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二十四小时×天数,其中天数根据其违法类型,按照上次检查之日封井之日成井之日起到最后发现之日据实确定)和相应用水性质的规费征收标准,计征应缴纳的用水费用,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环境监测井、地热地温功能井等特殊用途取水井用户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

(二)未安装计量设施、擅自拆除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或者不经过计量设施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三)未经批准重新启用已经封闭自备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掘自备井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

(六)有其他违法使用自备井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