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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7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以及《关于做好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23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对分析区域水资源条件与“三条红线”约束,优化规划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大型煤电基地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必须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同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是规划批准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水资源论证是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从水库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以及取用矿井疏干水,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及签订供水协议的依据。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三)健全少量取用水的论证制度。对少量取用水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用水项目,申请人可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化为委托资质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水量划分要求为:①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②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严格规范资质单位从业行为

(一)加强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所取得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水资源论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出借资质证书的;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两个以上资质单位协作完成项目,协作单位均应具有项目要求的最低资质及业务范围,不得违规超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业;报告书审定、审核均须由主持单位承担,并对报告书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不断提高报告书质量。报告书编制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标准,报告书编制内容必须达到规定工作等级及深度,采用的水文监测、取用水退水等数据要真实、可靠、完整和一致,严禁弄虚作假行为。报告书编制人员要求一半以上持有上岗培训证。报告书编制时的现场工作量应以图片、列表或工作日志形式体现。资质单位应健全内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报告书质量审核机制。报告书采用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的,应认真分析复核。资质单位应建立水资源论证项目完整档案,项目立项有关支撑性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文件纸件和电子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水文监测报告、取用水及退水监测资料等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均应入档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三、严格水资源论证审查与审批

(一)严格审查与审批管理。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其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划分,严禁越权审批。根据需要召开审查会议,一般应包括会议汇报、专家和代表评审、会议审议等程序。注重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评审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由水利部和省级专家库选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会议应充分听取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组织现场查勘了解情况。会议审议应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是否符合当地水资源条件、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用水定额、是否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规定及对第三方影响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明确经论证后核减的具体水量,以及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生活、生产用水量。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区域限批。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和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区,在整改期间暂停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三)加强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按照专家自愿申请的原则,兼顾市县审查工作的需要,建立省级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加强技术交流和培训,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在水资源论证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从事审查工作,评审行为不受行政部门干预,对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持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由原聘任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四、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检查

(一)建立审查与审批工作责任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后的20日内,将报告书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表)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资质单位存在违规从业情况或报告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审批机关存在报告书审查中有重大失误、审查成果质量低劣、违规审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换发取水许可证时,应选取典型取水户进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后评估工作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结合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实际取用水情况,全面评估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合理性和可靠性、退水合理性,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核减取水量;不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的,不予换发取水许可证。后评估技术文本格式可采用《陕西省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在本级水资源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