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国发〔2015〕58号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国发〔2015〕58号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国发〔2015〕58号 |
4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发〔2015〕58号 |
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国发〔2015〕58号 |
6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发〔2015〕58号 |
7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发〔2015〕58号 |
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发〔2015〕58号 |
9 |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 具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发〔2016〕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