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征收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主体 | 征收程序 | 法律责任 | 备注 |
水资源费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文件 陕价行发〔2010〕4号、陕价行发〔2012〕30号 | 详见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 由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征收 | 征收机构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后,向取水户出具“陕西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同时,征收单位填制“缴款书(水资源费)”交取水户。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及时送达“陕西省水资源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取水户应当自收到“陕西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和“缴款书(水资源费)”之日起7日内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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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地方税务局、人行西安分行 陕财办综〔2015〕38号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5元/平方米计征。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1元/立方米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1元/立方米计征。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由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 3、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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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 |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或者少报、漏报、瞒报有关数据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砂石资源费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 陕价行发〔2005〕60号 | 1.砂、取土及采取混合石和直径大于20厘米的大石,按销售价的35%计收; | 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征收 | 征收部门应按照核定的采砂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核定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金额,向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载明采砂量、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和缴费地点等事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缴费通知单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或者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