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农业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按照“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收费标准”的终端水价模式制定。大中型灌区国有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协商定价。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提高价格水平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加强成本监审,每3-5年进行一次农业供水成本监审,根据监审结果适时调整农业水价。农业水价调整方案,由各级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
(二)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科学确定粮油作物供水与经济作物供水比价。农业灌溉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三)逐步推行分档分时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省级行业用水标准和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节约用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昼夜分时水价、丰枯季节水价。
三、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四)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立与节约用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大型灌区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小型灌区及小型水利工程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建立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在农业灌溉定额内完成节水任务的用水户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节水量由用水户申报,供水单位审核、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核定。
(六)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末级渠系补助经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四、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
(七)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灌区管理单位要推行现代测量技术,对现有的量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核,不符合标准的进行改造和修复,缺失的要尽快补齐。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坚持斗口计量、按量计费,各分水口及引水终端设置标尺,便于群众监督。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八)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省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近三年用水量情况和灌溉面积将水权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在满足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结合水系联通联控联调工程建设,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优化水资源配置。
(九)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全省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所属灌区公益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建立中、省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十)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十一)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受益农户等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正确处理国有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农民用水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的利益关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大中型灌区要建立水费收缴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农业水价管理,严肃水价纪律,整顿农业供水价格秩序,确保农业水价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十二)深化大型灌区体制机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持续推进大型灌区“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定岗定员、减员增效”改革,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依托当地水土资源禀赋,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化、社会化队伍。
五、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改革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十四)加强指导协调。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成本监审,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做好水价政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农业水价改革资金需求;水利部门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农业部门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型农业生产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