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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水利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