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材料 | 1、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 4、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材料或协议;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