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含自贸区内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 ||
申报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 ||
办理材料 | 1、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第84项 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