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
申报条件 | 符合《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
办理材料 | 1、采砂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原件); 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3、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渭河及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和要求作业,接受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在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申领采砂许可证; (二)在渭河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向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采砂许可证。 因居民生活需要少量采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应当按照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采砂。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0项“河道采砂许可”下放至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市、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