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 ||
申报条件 | 发生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行为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件(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理由和目的;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占用的水源名称、地点及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占用的流量和水量)等;占用灌排工程的,所占用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及数量等;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工程的起始时间、期限及作业方式; 5、补偿的方式(补偿费用或等效替代); 6、补偿费用的法定评价机构所作的评定意见; 7、等效替代工程的设计单位资质及工程可研报告。 | ||
法定依据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正)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