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 | ||
申报条件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流域规划、防洪规定;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冲淤变化、堤防等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补救措施;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6、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 7、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 ||
办理材料 | 1、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申请; 2、占用水域论证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估报告; 3、工程设计文书(图);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2010年3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11月27第二次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十五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工程所有者的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工程其它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