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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要素

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申报条件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正式批准。
3、具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初步设计报告。
4、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及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
办理材料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4、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5、资金筹措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六条第二款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