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申报条件 |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 ||
办理材料 | 1、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者说明材料。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