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申报条件 | 1.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拟建涉水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3.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4.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 | ||
办理材料 |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图。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相关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5.涉及防洪工程及设施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患、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