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 ||
申报条件 |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市级取水许可受理条件①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②地表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③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的取水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 | ||
办理材料 | 1、申请文件。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属于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对少量取水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经过水行政主管机关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7、水利工程供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协议。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2017年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2017年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