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对分析区域水资源条件与“三条红线”约束,优化规划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必须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同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是规划批准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水资源论证是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从水库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以及取用矿井疏干水,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及签订供水协议的依据。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三)健全少量取用水的论证制度。对少量取用水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用水项目,申请人可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化为委托资质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示范区水量划分要求为:①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②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审查与审批
(一)严格审查与审批管理。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其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划分,严禁越权审批。根据需要召开审查会议,一般应包括会议汇报、专家和代表评审、会议审议等程序。注重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评审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由水利部和省级专家库选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会议应充分听取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组织现场查勘了解情况。会议审议应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是否符合当地水资源条件、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用水定额、是否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规定及对第三方影响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明确经论证后核减的具体水量,以及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生活、生产用水量。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区域限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水资源论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三、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检查
(一)建立审查与审批工作责任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后的20日内,将报告书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基本情况表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表)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资质单位存在违规从业情况或报告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换发取水许可证时,应选取典型取水户进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后评估工作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结合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实际取用水情况,全面评估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合理性和可靠性、退水合理性,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核减取水量;不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的,不予换发取水许可证。后评估技术文本格式可采用《陕西省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在本级水资源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