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水许可范围。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下面第2点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2、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2)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3)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不超过5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不超过3000立方米。
3、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单位和个人取水实行分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1)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3立方米/秒(含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2)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除外。(3)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4)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5)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取水单位和个人同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据以上分级管理权限属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较高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4、取水许可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设计任务书,下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文件。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可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5、取水许可预申请提交文件。 (1)取水许可预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4)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分析报告或经矿产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5)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6)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6、取水许可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7、取水许可申请提交文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的(1)、(3)项规定的文件。当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应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8、审批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1)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2)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无效。
9、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在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都应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10、批准有效期。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自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在一年之内未批准立项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11、核验发证资料。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核验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地表水工程:(1)工程施工设计书;(2)工程竣工报告;(3)水质分析化验报告;(4)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地下水工程:(1)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2)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3)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4)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5)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6)其他有关资料。
12、许可证有效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九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杨凌示范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