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约用水原则。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节约用水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3、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配置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行业用水。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适度控制城市规模,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
4、计划用水。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供、用水计划下达后,需调整供、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供、用水单位及自备水源单位申请增加供、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采取节约用水措施;(2)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3)生产经营规模扩大;(4)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5)超过原取水许可规定水量的取水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5、干旱用水。在干旱缺水季节,当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6、收费制度。生产、生活用水实行按用水计量收取水费。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用水包费制。
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等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不予供水。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8、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日用水5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应在有测试资格的机构指导下,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工业企业应当推行清洁生产,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9、农业节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系统,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因地制宜地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及含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装置用水计量设施,做到斗渠计量控制,按用水量收取水费。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集蓄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
10、创建节水型城市。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管网漏失率。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1、降低漏损率。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避免和减少水的漏失。
12、绿化节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绿地、树木、花卉灌溉,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13、特行节水。城市经营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必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后方可营业。洗车业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14、处罚。(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2)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3)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而使用自来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洗浴业、水上娱乐业经营用水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洗车业未安装循环用水设施,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