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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解读

1、水源保护区保护原则。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水源保护区保护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优先安排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保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林业、农业、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3、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源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其陆域从水域正常水位线起计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实行三级保护,按照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户区。
  (1)饮用水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2)饮用水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3)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
  4、水源保护区界限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划定机关予以公布,并由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和界桩。
  5、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1)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 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2)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 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补给源地为地表水的,该地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6、饮用水输送。饮用水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输送,防止水质污染。
    7、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二是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三是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是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五是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三是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四是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五是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六是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七是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八是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2)在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不得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是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三是根据水质水量,控制养殖规模。
  (3)在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
  8、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二是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三是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四是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地质钻探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分层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1)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是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项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二是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三是擅自凿井取水;四是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3)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二是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9、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经费,环境保护、水、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项目。
  对跨市、县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水源环境保护投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组织定期监测,互通有关信息。发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4)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