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水利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辖区流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取水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水文资源监测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各行业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及示范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承担示范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照权限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备案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小水电改造工作。
(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出有关水价格的建议。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流域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拦水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负责水利信息化和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完成省水利厅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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