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管理,规范项目技术评审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经2024年12月13日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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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
(15-36〔2024〕11号)
陕西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管理,规范项目技术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技术评审工作包括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报告的技术评审。
第三条 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遵守相关政策法规、水利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省水利厅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申请,由有职能权限的厅设处室或受委托的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承办。承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技术评审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在评审前组织专家现场踏勘。
第六条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从省水利厅专家库中选取。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特殊等原因,经省水利厅专家库评估管理小组同意,可以邀请省水利厅专家库以外专家参加评审。
第七条 技术评审会议主要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评审专家组;
(二)项目实施主体,专项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
(三)承办机构,相关业务处室;
(四)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技术评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介绍专家组成员,与会专家推选专家组组长;
(二)项目实施主体、专项报告(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分别介绍相关情况;
(三)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建议;
(四)专家提问、发表意见;
(五)专家组组长综合考虑专家意见、会议讨论情况,组织专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
(六)专家组现场作出评审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评审结论;
(七)承办机构宣布评审结论,安排评审会议后续有关工作,明确技术报告修改完善时限。
第九条 项目技术评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由专家组组长汇总书面审查意见形成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项目评审会议作出评审通过结论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会议要求时间内完成专项报告(方案)修改,及时提交专家进行复核,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项目评审会议作出修改完善结论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会议要求时间内修改完善专项报告(方案),由承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项目评审会议作出不予通过结论的,承办机构出具不予通过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严格把关,避免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决策,并出具审查意见。承办机构的审查意见作为省水利厅审批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评审会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会议之前不得对外透露专家名单;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影响专家意思表达,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专家提出的意见,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限制、抨击不同技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泄露、披露报告(方案)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七)专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者报告(方案)编制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以其他形式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技术评审结果失实的,后果自行承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承办机构干扰专家客观、公正评审,造成技术评审结果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承办机构人员在技术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