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哪些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各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现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3)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或者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3.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根据水行政主管或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按现行规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开采量或取土、挖沙、采石量和适用的收费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以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缴费人在省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费人在省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市县(区)级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4.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缴费后,可要求税务机关打印纸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登录税务网站自行打印。
5.加收滞纳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缴费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应缴费额,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6.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征管职责划转后,因收入减免、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等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造成多征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费额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完善缴费服务体系,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