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成果正式公布,明确了陕西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及管理要求。
此次划定工作基于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地下水保护与利用、供水水源配置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因素,严格遵循《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技术要求》等规定。全省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面积1151km2,涉及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4市16个区县,均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共计24处。提出四条管理要求,一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二是强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三是加强地下水监测管控;四是统筹禁限采区成果应用。
该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有效推进新一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和有效涵养保护地下水资源,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省将以划定成果为基础,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一地一策”编制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各项治理任务落地见效,优化完善超采动态评估与督导机制,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